湖口二小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发布时间:2015-04-09 11:03:17 浏览次数:


湖口二小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俱乐部的名称:湖口二小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二小俱乐部”。
第二条 本俱乐部是由湖口县第二小学自愿创办的综合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俱乐部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本俱乐部宗旨是在县体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充分利用学校的体育设施和人才资源,积极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以青少年学生为主体,广泛吸纳其他人群参加,以体育项目为龙头,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科学文明的文化、教育、科技、艺术活动。培养他们对各有关体育项目的锻炼兴趣,增强体质,提高技能,丰富其文化、教育、科技、艺术生活,培养终生体育锻炼的良好习惯和终身学习能力,不断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本俱乐部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切实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俱乐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口县体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口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及时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手续,汇报活动情况,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等。
第五条 本俱乐部住所设在湖口县第二小学,办公室设在湖口县第二小学行政楼三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俱乐部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纲要》,努力发动和组织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文化、教育、科技、艺术活动,开创学校开展体育及科技、文化艺术活动的新格局、新局面。
(二)俱乐部积极利用学校的场地、设施,以体育项目为龙头,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科学文明的文化、教育、科技、艺术等训练项目。俱乐部聘请教练员、学科专任教师担任项目指导教师。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利用课余时间,特别是利用节假日开展培训、竞赛活动。
(三)组织和举办俱乐部的体育、文化、教育、科技、艺术竞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面,不断检查培训、辅导效果,促进青少年参加体育、文化、教育、科技、艺术活动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做好培训、竞赛、交流等活动,注意资料积存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努力学习同类俱乐部的先进经验,经常学习交流,不断提高俱乐部的培训水平和质量。
(五)积极主动联络全县教育界的同行,相互支持、配合,共同促进俱乐部和学校工作向更高层次的发展。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积极因素,扩大社会效益。使俱乐部新型的、社会化并具公益性的青少年组织之特点更鲜明。
(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使工作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更符合上级要求。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 本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俱乐部委员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法定代表(负责)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俱乐部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俱乐部办公会是俱乐部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服务本单位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俱乐部委员会决议;
(二)向俱乐部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相关从业人员的聘任;
(四)制定内部管理条例、制度;
(五)领导本俱乐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本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俱乐部办公会议;
(二)检查俱乐部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文件;
(四)掌握本俱乐部的经费使用批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 本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国家、省、市政府及体育彩票基金投放的专项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俱乐部基金利息;
(六)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私自分配。
第十四条 本俱乐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本俱乐部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本俱乐部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俱乐部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七条 本俱乐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本俱乐部章程的修改,须经俱乐部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俱乐部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本俱乐部修改的章程,须在俱乐部委员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俱乐部自行解约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俱乐部办公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二十一条 本俱乐部终止提议须经俱乐部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俱乐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膳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俱乐部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俱乐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俱乐部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2年3月26日经俱乐部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俱乐部的俱乐部办公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